侵占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YDM-113-易-1251-20250212-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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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彥山 (年籍詳卷) 許建銘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合議庭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彥山、許建銘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