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YDM-113-易-1259-20250227-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黄金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725 號、第12944號、第141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黄金城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 名及宣告刑」欄所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未扣案之一字起子1把、鐵鉗1把、如附表編號1至3「竊取物品」 欄所示之犯罪所得(除已發還被害人之香菸12包外)均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金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 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金城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蔡建安於警詢時之證述;附表編號1所示地點現 場照片10張、113年9月13日監視器影像截圖3張。 ㈢證人即告訴人何楊玉桃於警詢及審理中之證述;被害報告書1 份、附表編號2所示地點現場照片4張、113年9月12日監視器影像截圖10張。 ㈣證人即告訴人蔡耀仁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蘇世雄 於警詢及審理中之證述;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附表編號3所示地點現場照片6張、113年10月10日監視器影像截圖12張(編號10-21)。 ㈤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 員職務報告2份。 ㈥本院調解筆錄1份。 三、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如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侵入住宅、毀越門窗、攜帶兇器竊盜罪嫌;如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侵入住宅、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竊盜罪嫌。然查,依告訴人蔡建興於警詢中證稱:因為我的自宅內倉庫的財物遭竊,所以至所報案。平日家中(安和村250號)沒有住人,我都當客房及擺放機具等語,堪認附表編號1所示竊盜地點主要係做倉庫使用,於案發時尚非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另參酌附表編號2所示檳榔攤之現場照片、114年1月9日警員職務報告,亦足認附表編號2所示竊盜地點並非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是以,公訴意旨認被告如附表編號1、2所示竊盜犯行,皆另該當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條件,容有誤會,然因基本社會事實相同,僅屬加重條件之減縮,本院仍得予以審理,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竊盜時間 竊盜地點 竊盜方式 竊取物品 罪名及宣告刑 1 蔡建興 113年9月13日6時52分許 蔡建興所有位在嘉義縣○○鄉○○村000號之無人居住建物 持客觀上足為兇器之一字起子1把,撬壞左欄建物大門後,入內行竊 蔡建興所有之: ①三用電鑽機1台 ②電動機1台 ③砂輪機1台 ④監視器主機1台 以上物品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5萬500元 黃金城犯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處有期徒刑10月。 2 何楊玉桃 113年9月12日2時36分許 何楊玉桃所有位在嘉義縣○○鄉○○村○○○0000號之檳榔攤 徒手並以身體撞壞左欄檳榔攤後門後,入內行竊 何楊玉桃所有之: ①香菸41條 ②啤酒6箱 ③現金1萬4000元 以上財物價值合計6萬1820元 黃金城犯毀壞門窗竊盜罪,處有期徒刑9月。 3 蘇世雄、蔡耀仁 113年10月10日3時49分至4時49分間某時 蘇世雄所有位在嘉義縣○○鎮○○00號之住宅兼商店(1樓為商店,2樓以上為住宅,1、2樓空間相通且未上鎖) 持客觀上足為兇器之鐵鉗1把,撬毀左欄住宅之鐵捲門,再徒手打破玻璃門後,入內行竊 ①蘇世雄所有之現金2萬元 ②蘇世雄及蔡耀仁所有之香菸30餘條(其中12包香菸業經警發還告訴人蘇世雄,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 黃金城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