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YDM-113-易-645-20241007-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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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永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凃永信之羈押應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 ,及羈押之必要,爰依規定予以羈押。茲因被告另案送監執行,上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被告亦經檢察官轉至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另案徒刑,此有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存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爰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予以撤銷羈押。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