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0-04

案號

CYDM-113-易-655-20241004-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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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3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訂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之宣示判決期日,變 更為一一三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案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訂於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0分 宣示判決,惟該期日適逢颱風侵臺,經嘉義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不能宣示判決,爰裁定變更本案宣判期日為同年月4日上午10時30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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