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YDM-113-易-774-20241105-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5405號、第5550號、第5553號、第5554號、第6268 號、第6632號、第7077號、第7282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因另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 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