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YDM-113-易-774-20241219-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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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0 5、5550、5553、5554、6268、7077、7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五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 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謝明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認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爰撤銷上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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