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YDM-113-易-882-2024121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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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哲恩 公設辯護人 張家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06 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陸哲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滷肉飯便當、鱸魚湯各壹份,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陸哲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竊盜之各別 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25日凌晨1時49分許,至嘉義縣○○鄉○○村○○路00號蔡宜樺經營之餐飲店點餐,然無付款之意願,蔡宜樺誤認陸哲恩會支付消費款項,因而陷於錯誤,提供滷肉飯便當、鱸魚湯各1份(共價值新臺幣【下同】125元)予陸哲恩,陸哲恩遂詐得上開餐飲供己食用,並趁蔡宜樺準備餐點期間,於同日1時57分許,在店內餐具醬料區拿取免洗筷17雙(價值10元),先藏放在其褲子口袋,再藏進其隨身所帶之行李(白色塑膠袋)內而竊取得手。陸哲恩於同日2時24分許用餐完畢後,以店內工作人員態度不佳為由拒絕付款,欲離開現場時遭到攔阻,竟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蔡宜樺出口揚言「你信不信我殺了你」等語,致蔡宜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蔡宜樺遂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宜樺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案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陸哲恩均同意有證據 能力(見本院卷第191-192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與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又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後述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13年8月25日凌晨1時49分許,至嘉義 縣○○鄉○○村○○路00號蔡宜樺經營之餐飲店點餐消費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竊盜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辯稱:伊有帶錢,並沒有不要付錢;免洗筷價值低微,本來就是給消費者取用,伊拿免洗筷是要去探視病人,給病人使用;伊也沒有對店家說恐嚇的言語云云。惟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除有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之供述外(見 警卷第1-2頁;偵卷第17-19頁;聲羈卷第41-47頁;聲羈更一卷第19-23頁;本院卷第189-205頁),並經告訴人即證人蔡宜樺於警詢中指述綦詳(見警卷第3-4頁)。 ㈡並有下列非供述證據可以證明: ⒈店内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錄影畫面擷圖6張(見警卷第12頁;光碟存置袋) ⒉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物品照片(見警卷第7-11、13頁)。 ⒊員警113年8月25日之職務報告(見警卷第5頁)。 ⒋本院113年12月2日勘驗筆錄(含擷圖、說明),內容詳如【附 件】(見本院卷第192-195、207-212頁)。 ㈢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被告確於消費後,藉口伊會還錢、 並表示可以打電話給伊(但並未給店家電話),旋即拉著行李往外走去,無意付錢之態勢明確;且在爭執過程中,並口出:「我爸爸是刑事警察,你告到死我都不會…你信不信我殺了你…」等語,業經本院當庭勘驗店内監視器影像光碟明確,此有勘驗筆錄(含擷圖、說明)存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92-195、207-212頁)。 ㈣又店內之免洗筷,乃係提供給於店內消費之客戶於店內食用 餐點時使用,但並非客戶可逕自取回自用之餐具。被告辯稱要拿給在醫院之友人,不論其所述之動機是否屬實,均係未經所有人之同意,而竊取他人之財物,並無卸免竊盜罪之餘地。 二、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並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詐欺取 財、竊盜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三、又被告是否成立累犯,檢察官並未舉證,參照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5660 號判決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故本院自無從認定其為累犯。然此部分素行,本院併於量刑時審酌。 四、辯護人雖引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32號判決, 為被告主張其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等語。然上開判決與本案毫無關聯,且案情內容迥異,尚難逕引為本案之參考。且經本院勘驗卷內之光碟內容,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之舉動、言語,均與一般正常人無異,尚難認為被告有符合刑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要件之情事,應併敘明。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四肢健全,不思以正途 取得所需,卻以上開方式詐欺取財及竊盜,並出言恐嚇,本屬不該,考量其造成被害人損害之程度,危害社會治安,破壞安全交易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併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於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身心狀況(見本院卷第203頁),暨其前科素行(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害人表示由法院依法判決之量刑意見(見本院卷第4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詐欺取財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竊盜罪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中,被告之犯罪所得為滷肉飯便當、鱸魚湯各1份(共 價值125元)及免洗筷17雙(價值10元)。其中免洗筷業經警查扣而返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查(見警卷第10頁),然滷肉飯便當、鱸魚湯業經被告食用,而無從返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記載程序法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提起公訴,檢察官邱亦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305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法官諭知勘驗監視器錄影檔(video_000000000000000000-SVZd2 VU m.mp4、video_000000000000000000-0PHz8doa.mp4、video_0 00000000000000000-EIsv5VQc.mp4、video_000000000000000000 -kIkgNblf.mp4) 勘驗結果如下: 一、檔案名稱:video_000000000000000000-SVZd2VUm.mp4 ㈠影像內容檢視:全程彩色有聲連續攝影 ㈡影片時長:41秒 ㈢勘驗結果: 監視器畫面時間 擷圖/說明 01:49:21 擷圖編號1(如附件) 說明:被告拖行李入內,跟店家拿取菜單 二、檔案名稱:video_000000000000000000-0PHz8doa.mp4 ㈠影像內容檢視:全程彩色有聲連續攝影 ㈡影片時長:1分01秒 ㈢勘驗結果: 監視器畫面時間 擷圖/說明 01:49:47 擷圖編號2(如附件) 說明:店員與被告點頭示意,並無態度不佳情事。 擷圖編號3(如附件) 說明:店員與被告介紹菜單。 三、檔案名稱:video_000000000000000000-EIsv5VQc.mp4 ㈠影像內容檢視:全程彩色有聲連續攝影 ㈡影片時長:41秒 ㈢勘驗結果: 監視器畫面時間 擷圖/說明 01:57:31 擷圖編號4(如附件) 說明:被告手持餐具醬料,可見左邊褲子口袋塞滿免洗筷,同時可見其座位上已有使用免洗筷用餐之痕跡 01:57:49 擷圖編號5(如附件) 說明:被告將手上多拿的筷子放入所攜帶之白色塑膠袋內 01:57:56 擷圖編號6 (如附件) 說明:被告將褲子左邊口袋之筷子整把放入所攜帶之白色塑膠袋 四、檔案名稱:video_000000000000000000-kIkgNblf.mp4 ㈠影像內容檢視:全程彩色有聲連續攝影 ㈡影片時長:2分41秒 ㈢勘驗結果: 監視器畫面時間 稱謂 摘要/譯文/擷圖 02:24:22 被告 我跟你講,我該給你的錢我會償還給你,我會拿給你…(聽不清楚),有什麼事情打電話給我(一面拿取櫃檯上一整疊名片)。…(聽不清楚)會償還給你,我…(聽不清楚)該付的錢會償還給你們擷圖編號7(如附件) 黑上衣男(下稱甲男) …(聽不清楚) 02:24:34 被告 沒關係嘛…(拿取菜單大力放在電鍋上),我剛才吃了…一個一個魚嗎?擷圖編號8 (如附件) 甲男 …(聽不清楚) 02:24:46 被告 我有吃了一堆嗎?我是…(聽不清楚) 甲男 …(聽不清楚) 被告 我是…(聽不清楚)(一邊拉著行李往外走) 黑上衣女(下稱乙女) 錢拿來錢拿來(手勢) 02:24:55 被告 我這個人不是很想付給你們錢(拉著行李要出店門口)擷圖編號9(如附件) 乙女 擷圖編號10-11(如附件)報警報警報警(店員拉扯被告進來,有男性顧客攔下被告,被告跌倒) 一陣混亂,店家要被告把錢拿出來,被告拒絕,要店家叫警察來,要告店家 乙女 你偷我們錢的話我們都有攝影機 02:26:24 被告 來告我啊我等你,我請你來告,我爸爸是刑事警察,你告到死我都不會…(聽不清楚)你信不信我殺了你…(聽不清楚) 甲男 閉嘴啦,幹你娘啥洨 被告 你幹什麼? 甲男 你幹什麼?我幹嘛動你,你小心一點,不要亂講話…(聽不清楚) 被告 不是,我的意思是來的人他不曉得… 甲男 怎麼會不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