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YDM-113-易-898-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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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和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707號),嗣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及告訴人尚有意願進行調解, 且另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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