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YDM-113-易-933-20241105-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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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8561、8850、9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違反保護令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民國113年9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40日確定,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0月29日送法務部○○○○○○○○○○○執行等情,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確定判決執行拘役,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官怡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