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罪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YDM-113-易-957-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協商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裕 上列被告因強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794 號),因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 序而為判決,本院改依協商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俊裕犯強制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 算1日。緩刑2年。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王俊裕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1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市○區○○路○○○○○○○○路000號「嘉義市民生國民中學」前時,因不滿余旻達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從路邊起駛切入新民路之方式,竟基於強制之犯意,強行將所駕駛之車輛向右斜切佔據余旻達原行駛之車道,藉此迫使余旻達將所駕駛之車輛停駛,妨害余旻達自由通行之權利。 二、證據名稱:被告王俊裕於偵查時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證人即告訴人余旻達於警詢時之證述、行車紀錄器光碟。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 罪,其等合意內容為:被告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並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前揭得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 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外,不得上 訴。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 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