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YDM-113-智簡-23-20241206-1
字號
智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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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寬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112年度偵字 第7573號、113年度偵字第82號、113年度偵字第5095號、113年 度偵字第5792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3年度智易字 第8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寬儀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寬儀依其從事3C商品生意之經驗,明知將其所 申請及取得之蝦皮拍賣帳號交給他人使用以販售3C商品,可能遭利用為犯罪工具從事不法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謝志洪」之中國大陸籍人士(下稱「謝志洪」),共同基於違反著作權法、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聯絡,由黃寬儀於民國111年12月起至112年9月間,將其於106年8月至112年2月間,以本人或向附表所示不知情之人取得渠等所申請註冊之蝦皮帳號,提供予「謝志洪」使用販售3C商品,黃寬儀負責處理該些商品輸入臺灣,以及在臺灣之退貨、退款之事。嗣「謝志洪」以如附表所示蝦皮帳號,開設如附表所示賣場,張貼販賣如附表所示不符合我國檢驗規定之3C商品廣告於商品販售網頁上,該些商品廣告內容如附表所示,包括分別張貼非法重製、公開傳輸艾為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艾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視聽著作、語文著作;以及分別張貼偽造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之審驗合格標籤式樣(下稱NCC合格式樣)「CCAE18LP0850T1」(申請人:艾為公司)、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之BSMI符合性聲明指定代碼(下稱BSMI代碼)「D3C303」(報驗義務人:艾為公司)、NCC合格式樣「CCAH19LP9620T2」(申請者:沃億有限公司<下稱沃億公司>)等準特種文書,及實際上商品本體未標示之商品檢驗標識「R74656」(申請人:吳哲彰即西一巷商行)準特種文書,而就附表所示之商品品質為虛偽標記,用以表彰係經審驗、檢驗通過而具有一定品質之商品,並向不特定人行使前述準特種文書,販賣附表所示之商品,足生損害於艾為公司、沃億公司、不特定消費大眾,以及NCC、標檢局對於商品審驗、檢驗管理之正確性。 二、本案證據: ㈠被告黃寬儀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見保二刑一字第1120009419 號卷【下稱警卷】第1至7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檢】112年度偵字第7573號【下稱112偵7573】卷第27至31、299至302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0857號【下稱112他10857】卷第135至138頁,嘉檢112年度他字第2233號【下稱112他2233】卷第57至60頁,嘉檢113年度偵字第82號【下稱113偵82】卷第7至11、129至132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智易卷第43頁)。 ㈡告訴人艾為公司之代表人徐光欣於警詢、偵訊之指述(見警卷 第17至21頁,112偵7573卷第31頁,112他10857卷第455至457頁)。 ㈢告訴人沃億公司之員工陳建安於警詢之指述(見113偵82卷第1 3至15頁)。 ㈣蝦皮平台運營合作方雙負責事項備忘錄(被告與廈門九狐科技 有限公司)、對話紀錄翻拍截圖各1份(見警卷第8至12頁,112他10857卷第485頁,112偵7573卷第303至305頁,113偵82卷第31、133至135頁)。 ㈤程智科技股份影有限公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申 請者:艾為公司,NCC合格式樣:「CCAE18LP0850T1」)、標檢局符合性聲明指定代碼通知(報驗義務人:艾為公司,指定代碼:「D3C303」)各1份(見警卷第48至49、87至88、116、155至156、190至191、231至232、257至258頁,112他10857卷第43、65、472頁)。 ㈥德凱認證股份有限公司電器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書(申 請者:沃億公司,NCC合格式樣「CCAH19LP9620T2」)1份(見113偵82卷第93至95頁)。 ㈦附表所示蝦皮帳號註冊資料(附表編號1至7、10)、新加坡商 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112年12月6日蝦皮電商字第0231206007P號函暨函附蝦皮拍賣帳號註冊資料(附表編號8至9)、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11月3日蝦皮電商字第0231103011P號函暨函附之帳號申請人資料暨賣場網頁翻拍截圖(附表編號1、2、7、8)各1份(見警卷第281至289頁,112他10857卷第461至463頁,112他2233卷第40頁,113偵82卷第27至29、33至89頁)。 ㈧告訴人艾為公司提出之各蝦皮帳號侵權資料次數統計表1份( 見警卷第30頁)。 ㈨附表編號1:「COCO數碼優選」侵權列表2份;遭盜用資料說 明、佐證說明、資料來源網址、商品歷史成交網頁存檔快照、侵權網頁資料各1份(見警卷第32至46、50至69頁,112偵7573卷第241至279頁)及光碟1片。 ㈩附表編號2:「TT影視」侵權列表、侵權網頁資料各2份;遭 盜用資料說明、佐證說明、資料來源網址、商品歷史成交網頁存檔快照各1份(見警卷第72至85、89至101頁,112偵7573卷第221至239頁)及光碟1片。 附表編號3:「天眼科技」侵權列表、侵權網頁資料各2份, 遭盜用資料說明、資料來源網址、商品歷史成交網頁存檔快照各1份(見警卷第104至115、117至138頁,112偵7573卷第163至167、169至219頁)及光碟1片。 附表編號4:「咔咔數碼生活館」侵權列表、遭盜用資料說明 、佐證說明、資料來源網址、商品歷史成交網頁存檔快照、侵權網頁資料各1份(見警卷第141至153、157至169頁)及光碟1片。 附表編號5:「密錄潮品」侵權列表、侵權網頁資料各2份; 遭盜用資料說明、佐證說明、資料來源網址、商品歷史成交網頁存檔快照各1份(見警卷第171至188、192至217頁,112偵7573卷第115至119、121至161頁)及光碟1片。 附表編號6:「現代高科」侵權列表、侵權網頁資料各2份, 遭盜用資料說明、資料來源網址、商品歷史成交網頁存檔快照各1份(見警卷第220至229、233至240頁,112偵7573卷第75至77、79至113頁)及光碟1片。 附表編號7:蝦皮「微影小鋪」侵權列表1份,遭盜用資料說 明、佐證說明、資料來源網址、商品歷史成交網頁存檔快照、侵權網頁資料各1份(見警卷第243至255、259至279頁)及光碟1片。 附表編號8:「幀影高科數碼」侵權列表、侵權網頁資料、遭 盜用資料說明、佐證說明、資料來源網址、商品歷史成交網頁存檔快照、侵權網頁資料各1份(見112他10857卷第47至51、53至63、143、145至185、187頁)。 附表編號9:「林北愛拍」侵權列表、遭盜用資料說明、侵權 網頁資料各1份(見112他10857卷第31、33、35至41、189、191至225頁)。 標檢局經標綜企字第11200211290號處分書、標檢局臺南分局 112年11月6日經標南市督字第11250200710號函暨違規商品移轉通知單、訪問記錄、涉嫌違規商品資料統計表、網頁資料、購買蒐證資料各1份(見112他2233卷第5至17、22至39頁)。 侵權網頁資料1份(見113偵82卷第104至106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及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又被告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擅自重製著作權人之攝影著作、視聽著作、語文著作,上傳刊登於其經營之網站頁面作為銷售商品廣告使用,係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此為包括一罪,應從後階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論處,被告重製之行為屬已罰之前行為,不另論罪(司法院108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號研討結果參照),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亦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容有誤會。㈡被告就本案犯行,與「謝志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㈢被告與「謝志洪」自111年12月起至112年9月止,為出售商品,在網路上多次以附表所示蝦皮帳號張貼公開傳輸侵害告訴人艾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張貼偽造之NCC合格式樣(申請者:艾為公司、沃億有限公司)、BSMI代碼(報驗義務人:艾為公司)等準私文書;販賣附表所示虛偽標記之商品,應認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持續實行複次行為,依社會通念,客觀上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於刑法評價上,應有集合犯性質,論以一罪。又被告本案所犯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及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之犯行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謝志洪」為販售如附表所示商品獲利,在未取得告訴人艾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下,即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告訴人艾為公司所享有專屬授權之攝影著作、視聽著作及語文著作,侵害他人之智慧創作,損及告訴人享有之著作財產權,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概念,復將告訴人艾為公司取得之NCC合格式樣及BSMI代碼、告訴人沃億公司取得之NCC合格式樣、及實際上商品本體未標示之商品檢驗標識「R74656」登載於網頁上,足使瀏覽之不特定人誤信商品品質而誤買之,在在足徵其法治觀念有所偏差,破壞國家檢驗、管制商品之正確性,並使該等審驗合格標籤式樣申請者受有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調解之犯後態度,兼衡其前科素行、為販售商品獲利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法、情節、所生危害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見本院智易卷第43頁)及告訴人艾為公司之代表人陳述之意見(見本院智易卷第4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提起公訴,檢察官邱亦麟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智慧財產簡易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附表(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 蝦皮帳號 申請名義人 賣場名稱 販售商品種類 侵權廣告內容 查獲日期 備註 1 twhky 黃寬儀、李京翰 COCO數碼優選針孔攝像頭、監控、錄音… 充電器攝影機、電子鐘攝影機、行動電源攝影機、USB充電器攝影機、USB攝影機、智慧錄影機 張貼侵害艾為公司著作權之攝影著作、視聽著作、語文著作;張貼冒用艾為公司NCC合格式樣及BSMI代碼 112年3月間、9月間 嘉檢112偵7573號 密錄手錶 張貼冒用沃億公司NCC合格式樣 112年8月間 嘉檢113偵82號 2 mm772151 金明秀、黃寬儀 TT影視針孔錄影機、錄音筆、密錄器 夜視監視器、豆腐頭監視器、項鍊錄影機、時鐘攝影機 張貼侵害艾為公司著作權之攝影著作、視聽著作、語文著作;張貼冒用艾為公司NCC合格式樣及BSMI代碼 112年3月間、9月間 嘉檢112偵7573號 無痕無孔鏡頭 張貼冒用沃億公司NCC合格式樣 112年8月間 嘉檢113偵82號 3 0xj72uzo2e 陳思言、陳尚鍇 天眼科技針孔攝影機… 微型攝影機、運動攝影機、攝影機監視器、USB充電器造型機攝影機、行動電源針孔、4K運動相機、充電監視器、高清攝影機、攝像眼鏡 張貼侵害艾為公司著作權之攝影著作、視聽著作、語文著作;張貼冒用艾為公司NCC合格式樣及BSMI代碼 112年3月間、9月間 嘉檢112偵7573號 4 ZZ0000000000 李京翰、陳尚鍇 咔咔數碼生活館 電子鐘攝影機、充電器攝影機、充電頭攝影機USB監視器充電器、行動電源攝影機 張貼侵害艾為公司著作權之攝影著作、視聽著作、語文著作;張貼冒用艾為公司NCC合格式樣及BSMI代碼 112年3月間 嘉檢112偵7573號 5 btwlefd3jz 洪志文、黃寬儀 密錄潮品 電子鐘攝影機、行動電源攝影機、充電器攝影機、wifi攝影機、手環攝影機、智慧攝影機、攝像眼鏡 張貼侵害艾為公司著作權之攝影著作、視聽著作、語文著作;張貼冒用艾為公司NCC合格式樣及BSMI代碼 112年3月間、9月間 嘉檢112偵7573號 6 le2dkzwoj5 李京翰、鄭建武、陳尚鍇 現代高科 電子鐘攝影機、充電器攝影機、行動電源攝影機、USB充電多孔充電器攝影機 張貼侵害艾為公司著作權之視聽著作、語文著作;張貼冒用艾為公司NCC合格式樣及BSMI代碼 112年3月間、9月間 嘉檢112偵7573號 7 7zs_4henfb 陳尚鍇、張宇翔、劉家豪 微影小舖 電子鐘攝影機、豆腐頭監視器、高清錄音錄影筆、項鍊錄影機、1080P攝影錄音手錶手環、手環錄音錄影筆、紅外夜視攝影機、V9智慧錄影機 張貼侵害艾為公司著作權之攝影著作、視聽著作、語文著作;張貼冒用艾為公司NCC合格式樣及BSMI代碼 112年3月間、9月間 嘉檢112偵7573號 Video針孔攝像頭錄音筆、監視器、偷拍神器 防水錄影手環 張貼冒用沃億公司NCC合格式樣 112年8月間 嘉檢113偵82號 8 baby00000000 黃湘晴 幀影高科數碼 時鐘針孔、秘錄時鐘攝影機等 張貼侵害艾為公司著作權之攝影著作、視聽著作、語文著作;張貼冒用艾為公司NCC合格式樣及BSMI代碼 112年9月間 嘉檢113年度偵字第5095號(北檢113年度偵字第10876號、112他10857號),下稱嘉檢113偵5095號 智慧秘錄手錶 張貼冒用沃億公司NCC合格式樣 112年8月間 嘉檢113偵82號 9 kyle1115 黃蔡金霞 林北愛拍 時鐘攝影機、電子鐘攝影機 張貼侵害艾為公司著作權之語文著作;張貼冒用艾為公司NCC合格式樣及BSMI代碼 112年9月至10月 嘉檢113偵5095號 無痕無孔鏡頭 張貼冒用沃億公司NCC合格式樣 112年8月間 嘉檢113偵82號 10 tlyy5bblmi 蔡宗勳 微影小舖、針孔攝影機、監控攝像頭密錄器、錄影手錶手環、錄影錄音筆、監視器錄像機 ⑴數位攝影機(含USB充電器) ⑵數位攝影機(型號:H8) ⑶錄音筆(型號:Q91) 左列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於商品網頁刊登販售訊息。其中左列⑴商品,在商品網頁刊登BSMI符合性聲明指定代碼「R74656」,然實際上所售商品本體均未標示商品檢驗標示。 112年9月間 嘉檢113年度偵字第5792號案件(嘉檢112他22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