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YDM-113-朴交簡附民-23-20241108-1
字號
朴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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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呂孟璇 被 告 蕭惠香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朴交簡字第3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被告蕭惠香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以113年度朴交簡字第36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在案。原告呂孟璇於113年11月5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可憑,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