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YDM-113-朴交簡-425-20241129-1

字號

朴交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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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交簡字第4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勝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 47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 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勝豪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勝豪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起訴書誤載為12日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12時許,在嘉義市○區○○里○○○街000號住處內,以捲菸吸食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次。詎其明知施用毒品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20時20分前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20分許,行經嘉義縣東石鄉洲仔村台82線公路東向4.7公里時,因行車不穩為警盤查,經同意搜索,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毛重分別為5.1公克、0.6公克,純質淨重共計未達5公克,其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另為不起訴處分),經林勝豪坦承有施用愷他命,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且濃度分別為4089ng/mL、4208ng/mL,均高於100ng/mL,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被告林勝豪在警詢及本院之自白、自願受採尿同 意書、嘉義縣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3年6月7日尿液檢驗報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 之3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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