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YDM-113-朴交簡-466-20250123-1
字號
朴交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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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交簡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HAMSON SOMPHIN (中文姓名:宋平,泰國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40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KHAMSON SOMPHIN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罪,處有期徒刑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 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KHAMSON SOMPHIN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 款之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被告應知悉施用毒品後不能駕車 及施用毒品後會導致自身對周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相較平常更為薄弱,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漠視自己安危,罔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於施用毒品致尿液所含毒品及代謝物逾法定容許標準後,仍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道路上,對公眾交通往來造成潛在之高度危險,所為實無足取,亦顯見其無視法紀,更缺乏對其他用路人人身安全之尊重觀念,被告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及前經本院判刑目前上訴中之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暨衡被告於警詢所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又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 ,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 維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泰國籍,雖係合法來臺工作,卻於我國境內為本案犯行,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被告不宜在我國繼續居留,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併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4072號 被 告 KHAMSON SOMPHIN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KHAMSON SOMPHIN於民國113年9月28日8時許,在嘉義縣○○市 ○村里○○○○區○街0號附近之公園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在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涉施用毒品犯行,另案偵辦中),明知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施用上開毒品完畢後,於同日某時許至同日15時45分許間某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15時45分許,行經嘉義縣東石鄉永屯村台82線與台17線路口欲左轉時,因未依規定待轉,為警攔下盤查,嗣經警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檢出濃度值分別為1560ng/mL、25680ng/mL,均超過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始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KHAMSON SOMPHIN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料、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公共危險之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檢察官 簡 靜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