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3
案號
CYDM-113-朴簡-359-20241113-1
字號
朴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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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宏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宏逸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9 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楊宏逸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3月3日21時許,在嘉義縣○○市○○里○○0號之1其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3月4日7時9分許,在上址,經警依法對其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合計未逾20公克)。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於同日9時21分許,採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楊宏逸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 :R00-0000-000)、嘉義縣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033)、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各1份。 ㈢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搜索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共計16張。 ㈣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621號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同院113年6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24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 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另查,被告於113年3月4日警詢時,主動向警方供出其毒品來 源為呂士家,且係於113年3月1日14時許,以LINE聯絡呂士家,復於同日15時許,向呂士家購入附表所示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嗣並配合警方偵辦呂士家所涉嫌之販賣毒品案件等情,有被告113年3月4日警詢筆錄、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113年10月13日嘉朴警偵字第1130024956號函附卷可參。而呂士家於113年3月1日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給被告之犯行 ,嗣經警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 官偵查,業經檢察官於113年7月18日以113年度偵字第3001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71號審理中等事實,有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嘉義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001號起訴書、本院索引卡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足認偵查機關已因被告供出本案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故被告本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至檢察官雖以嘉檢松秋113毒偵386字第1139030490號函覆本院稱並非因被告的供述而查獲呂士家販賣毒品。然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1號全部電子卷宗,參酌該案卷所附之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聲監偵查報告書、刑事案件報告書,可知警方係自112年10月20日起對呂士家持用之門號實施通訊監察,經3次聲請續行監聽後,當係於113年2月間即已結束對呂士家之通訊監察。且遍查上開案卷亦未見被告與呂士家於113年3月4日交易前之通訊監察譯文。此外,警方於113年3月4日查獲被告本案犯行時,雖有對被告所持用之手機內LINE對話紀錄進行翻拍,惟翻拍內容僅能證明被告曾於113年3月1日,使用LINE與呂士家進行語音通話。若非被告於同日警詢時,供出其與呂士家於113年3月1日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之情事,警方亦無其他確切事證足以懷疑呂士家涉嫌於113年3月1日販賣第二級毒品與被告。是以,呂士家涉嫌於113年3月1日販賣第二級毒品與被告之犯行,係因被告之供述始得查獲,至屬明確。檢察官函覆之上開意見,尚不足採。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觀察、勒戒後,仍未記取教訓並戒絕毒品,竟再犯同一罪質 之本案,且為供施用而一次購入如附表所示數量非微之甲基安非他命,足見被告自我控制能力低落,且無視法律之禁制。再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並積極供出本案毒品來源,助使警方得以查獲販賣毒品之正犯,其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直接危害尚非甚鉅,以及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前述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而裝盛該等毒品之包裝袋1 只,亦含有無法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則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施用第二級毒 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述明確,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檢出成分 1 白色結晶 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3.262公克,驗後淨重3.22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白色結晶 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3.261公克,驗後淨重3.227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白色結晶 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3.261公克,驗後淨重3.22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 白色結晶 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3.256公克,驗後淨重3.195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 白色結晶 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3.282公克,驗後淨重3.246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 白色結晶 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0.357公克,驗後淨重0.341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7 白色結晶 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66.897公克,驗後淨重66.071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8 白色結晶 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2.760公克,驗後淨重2.624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9 玻璃球 吸食器 2個 未送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