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YDM-113-朴簡-380-20241209-2
字號
朴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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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 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國琛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有戶 籍資料在卷可考,惟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將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為「Z000000000」,而該身分證統一編號所表彰之人與本案無關,亦未見於全案卷宗,顯係誤載,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