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YDM-113-朴簡-416-20241029-1
字號
朴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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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峻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977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易字第993號),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峻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6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4.792公克)、摻有4 -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13包( 含包裝袋13個,驗餘淨重共計16.759公克),均沒收之。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吳峻嘉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 基卡西酮、愷他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凌晨1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歌神KTV包廂內,向綽號「小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分別以新臺幣(下同)3,500元之價格,購買愷他命1包;以2,500元之價格,購買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13包後,即將之放置在其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而持有之。嗣於同日凌晨3時30分許,吳峻嘉駕駛上開汽車行經嘉義縣○○鄉○○路000號前,停等許久,警員對其執行盤查勤務時,經其同意而搜索該車,扣得愷他命1包(驗前純質淨重約4.198公克)、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13包(驗前純質淨重3.028公克)。 二、證據名稱:被告吳峻嘉於警詢、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自願受 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6月17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扣案物品照片、密錄器擷取照片,及上開扣案毒品。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