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YDM-113-朴簡-468-20241231-1

字號

朴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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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佳泰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毒品咖啡包50包(含包裝袋50只,毛重合計129.61公克, 推估所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純質淨重合計7.2056公克)均 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佳泰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24日3時許,在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之歌神KTV內,向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女子,以新臺幣8千元之代價,購得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50包(外包裝為火影忍者圖案,毛重合計129.61公克,推估所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合計7.2056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13年8月28日1時許,在嘉義市西區建國路與雙竹街口,為警盤查,並發現其散發愷他命燃燒後之氣味。警員懷疑其攜帶毒品,遂詢問其是否攜帶違禁物。李佳泰即主動交出上開毒品咖啡包50包,並同意受搜索。嗣經警對其執行搜索,並扣得上開毒品咖啡包50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李佳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9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399號鑑驗書、同院113年9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400號鑑驗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各1份;扣案毒品咖啡包照片11張。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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