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YDM-113-朴簡-471-20241212-1

字號

朴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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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錦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1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錦玄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蘇錦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 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18時54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圓環門市內,將商品架上之紅燒牛肉飯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70元)藏放至其隨身之斜背包內而竊取得手,未結帳即離開,旋遭店長甲○○發覺,追到店外將其攔下並報警處理而查獲,並扣得上開紅燒牛肉飯1個(已發還)。 二、本件證據:被告蘇錦玄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告訴人甲○○於 警詢時之指訴、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現場照片2張及比對照片4張、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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