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CYDM-113-朴簡-505-20241225-1
字號
朴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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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與乙○○前為男女朋友,曾有同居關係,二人 於民國113年10月6日數個月前分手,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成員。甲○○因認乙○○突然與其分手,嗣後並以遭其騷擾為由報警處理,更避不見面,對乙○○有所不滿,竟: (一)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接續犯意,於113年10月6日某時許起, 陸續以Line傳送「打電話來罵我,剪頭髮都不行,那你乾脆店收起來好了」、「我沒惹妳沒弄你,還想叫警察捉我,吃人夠夠,一定讓你收起來」等訊息,及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傳送「你害死我了,跟你沒完沒了…這樣搞我讓我死,我沒出手弄你,妳卻一直弄我,幹什麼都不用講了店收起來離開大學銀行」、「你害死我了,跟你沒完沒了…這樣搞我讓我死,我沒出手弄你,妳卻一直弄我,什麼都不用講了,妳們一群沒關係我一個人而已,妳店收一收家搬一搬好了店收起來離開大學銀行」、「你害死我了,跟你沒完沒了…這樣搞我讓我死,我沒出手弄你,妳卻一直弄我,電話妳打來的卻故意弄我,妳們一群嘛!現在開始什麼都不用講。大家走著瞧,最好店收起來,四樓三賣掉不然一定砸」等訊息給乙○○,以上開加害財產之事恫嚇乙○○,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113年10月6日11時許,前往址 設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三路,乙○○所經營之美髮店前(真實地址詳卷),持鹽酸朝乙○○所種植,置於美髮店前之盆栽植物潑灑,致遭潑灑之植物發黃枯萎,足以生損害於乙○○。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三)盆栽照片。 (四)被告Line暱稱照片、被告與告訴人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告訴人行動電話收受簡訊之翻拍照片、通聯紀錄翻拍照片。 (五)監視器錄影檔案翻拍照片。 (六)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786號民事通常 保護令。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 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1.被告與告訴人於案發前曾有同居關係,二人為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被告對告訴人為恐嚇危害安全之精神上不法侵害犯行,應論以家庭暴力罪。 2.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一罪、毀損他人物品罪一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罪科處。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感情紛爭,因認告訴人突然 與其分手,嗣後並以遭其騷擾為由報警處理,更避不見面,對告訴人有所不滿,而為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手段,對於告訴人精神上、財產上所受之損害,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尚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告訴人表示不想再見到被告,亦不想調解,有電話紀錄在卷可查,暨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自稱從事保全業,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