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YDM-113-朴簡-518-20250108-1
字號
朴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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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ANG LY HUYNH(越南國籍人) (現在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收 容所收容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4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HOANG LY HUYNH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第1項前段之罪,處有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於刑之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HOANG LY HUYNH(越南國籍人,中文姓名:「黃李滎」)未 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竟基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中旬某日,搭乘船舶,在高雄市某處登陸上岸入國。嗣於113年11月27日12時55分許,在嘉義市○區○○路○號,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嘉義查緝隊、內政部移民署嘉義市專勤隊查獲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一)被告HOANG LY HUYNH於偵查之自白;(二 )查獲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留、居留或其他非法案件通知書、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外人入出境資料檢視、指紋卡片、職務報告。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第1項前段之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注意刑法第 57條各款事項,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罪後之態度尚佳,兼衡犯罪所生之損害,末斟酌犯罪行為人之品行(詳法院前案紀錄表)、生活狀況、智識程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被告於本案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復為外國人,爰依前揭規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八、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第1項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出國(境)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 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 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