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YDM-113-毒聲-271-20241009-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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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萬淑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887號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1號、第212號、第213號),經檢察官 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萬淑惠施用第二級毒品,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 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萬淑惠各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其嗣於附表所示採尿時間,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因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行,先經檢察官予以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惟於緩起訴期間,因違反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而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是以,被告經評估後,認其不宜為戒癮治療之處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 ,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同條例第20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又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中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有附表編號1至3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而其於附表採尿時間所採集之尿液,經檢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附表所示證據在卷可佐。是被告上開各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堪認定。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第265號裁定執 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施用毒品傾向,於98年11月4日執行完畢出監,並經聲請人以98年度毒偵字第10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本案各次施用毒品犯行,距其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之日均已逾3年,參照上開規定及判決意旨,應適用初犯之規定,不因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有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之紀錄而受影響。㈢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3次施用毒品犯行,前經聲請人先後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776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485號為緩起訴處分,嗣因被告於緩起訴期間,經採驗尿液,結果呈毒品陽性反應,且違背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而經撤銷緩起訴處分。檢察官據此評估被告不適於接受戒癮治療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實施毒品戒癮治療司法選案標準檢核表、上開前案紀錄表、嘉義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撤緩字第221、222、223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等件附卷可參,堪認檢察官業已依其職權就本案是否予以戒癮治療妥為裁量。從而,檢察官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 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附表 編號 施用時間 施用地點 採尿時間 證據 備註 1 111年4月9日7時 嘉義縣○○市○○路00○0號4樓 111年4月9日 12時11分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科技研究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嘉義縣朴子分局採尿自願同意書、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1號 2 112年4月25日10時許 嘉義縣○○鄉○○村○○0○0號 112年4月27日 5時32分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科技研究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自願受採尿同意書、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2號 3 112年7月25日上午某時 同上 112年7月25日 16時48分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科技研究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自願受採尿同意書、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3號 4 113年6月6日15時25分在嘉義地檢署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不詳地點 113年6月6日 15時25分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嘉義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交辦單、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 113年度毒偵字第8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