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YDM-113-簡上附民-16-20241030-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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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林麗秋 (住詳卷) 被 告 郭志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05號行使偽造文書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05號行使偽造文書案件,就被告所涉犯之行使偽造文書固為有罪之判決,惟就被告涉犯竊盜犯刑部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否認犯行,辯稱:伊載伊朋友「良進」過去,他說他要去牽他的汽車,伊完全不知道他是去偷車等語。經查,警方並未查獲「良進」到案,且監視器影像僅拍攝到被告駕駛懸掛偽造車牌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到場,嗣後並駕駛該自用小客車離開,則被告並未著手竊取被害人之上開自用小客車,是尚難認被告與「良進」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認被告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本院經審理後,亦認依據檢察官之舉證,確尚難認定被告成立竊盜犯行。是以,依照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屬於法有違,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㈡刑事責任採嚴格證明,本案就被告應承擔如何之刑事責任而 為認定,與被告是否成立民事侵權行為,兩者構成要件不同。故刑事程序縱為被告未構成刑事責任(本案為竊盜罪部分)之判斷,不能影響民事責任之認定,民事庭自得獨立調查事實,不受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及所認定之事實拘束,故當事人仍非不得依據民事程序另尋求救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奕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