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YDM-113-簡上-105-20241030-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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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志强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行使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31 日113年度嘉簡字第452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112年度偵字第1487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 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 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簡易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外(如附件),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郭志强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就行使偽造文書部分之自白及勘驗筆錄(見本院簡上卷第97、129-133頁)。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案發當日,駕駛懸掛偽造車牌 之自用小客車搭載綽號「良進」之人,由綽號「良進」之人著手竊取被害人林麗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得手,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之罪嫌,原審並未認定,應有違誤等語。爰依法提起上訴,請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被告始終堅詞否認竊盜犯行,辯稱:伊載伊朋友「良 進」過去,他說他要去牽他姊姊或姑姑的車,伊完全不知道他是去偷車,伊是看到他從副駕駛座進入車內才發現他要偷車等語,並經本院當庭勘驗警詢筆錄存卷可稽(如附表)。經查:㈠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判決意旨參照)。警方迄今並未查獲綽號「良進」之人到案,且監視器影像僅拍攝到被告駕駛懸掛偽造車牌至遭竊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停車現場附近,嗣後並即駕駛該自用小客車離去,客觀上被告並未著手竊取被害人之上開自用小客車,無法逕即認定被告已符合刑法竊取他人財物之著手階段。又依據卷內資料以觀,被告與「良進」之人間是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無積極證據足以勾稽認定,而尚存合理懷疑。刑事犯罪是否成立,應遵守「無罪推定、嚴格證明、罪證有疑利歸被告」等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檢察官於本案中並未能提出適合於證明上訴主張之積極證據,及指出調查途徑暨說明其關聯性予以補強,實無法滿足刑事訴訟證據裁判及嚴格證明法則所要求須達使一般人均得確信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綜合全案事證及辯論意旨,應認不能證明被告涉犯竊盜犯行。是以,檢察官之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之規範目的,尚屬有異,前者在於確認 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後者在於合理分配風險。基於刑罰最後手段性、謙抑性之考量,有關刑事上之過失責任之認定,採「嚴格證明」之證據法則,相較民事、行政責任更為特別審慎,並應遵循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基本原則。而刑事訴訟所為事實之認定、對於被告有無不法行為之判斷,對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並無當然之拘束力。因此,刑事程序縱為被告未構成刑事責任之判斷,亦不能影響民事責任之認定,民事庭自得獨立調查事實,不受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及所認定之事實拘束,當事人仍得依據民事程序另尋求救濟。惟附帶民事程序仍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否則仍應依法駁回,應併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邱亦麟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志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48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志强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押之偽造車號「8068-EM」號號牌 貳面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郭志强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26日 某時許,在不詳處所,偽造車號「8068-EM」號號牌2面後,懸掛其牌照號碼1023-VR號自用小客車,再於同日9時49分許,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至嘉義縣○○鄉○○村○○00○00號「竹崎地區農會信用部東義分部」,足以生損害於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機關對車輛基本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一)被告郭志强於偵查之自白;(二)證人林麗 秋、簡風禾於偵查之陳述。(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照片。 三、核被告郭志强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罪。被告偽造號牌後進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注意刑法第 57條各款事項(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郭志强偽造車號「8068-EM」號號牌2面並行使之,堪認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持有,爰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八、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表】 勘驗「被告112 年11月1 日、112 年11月3 日警詢錄影檔(勘驗 範圍:113年9月18日準備程序中檢察官就被告112年11月1日、11 2年11月3日警詢筆錄所提示部分)」。 勘驗結果如下: 編號 勘驗檔案說明 筆錄原文及出處 勘驗結果及出處 1 檔案名稱:2023_1101_113238_002.MOV 內容檢視:全程彩色有聲連續攝影 影片時長:03分01秒 屬實,當時是我本人駕駛8068-EM自小客車到現場,我搭載之朋友綽號:「良進」前往的,他當時他說是去牽他姊姊的車。(被告112年11月1日警詢筆錄第三頁第1至2行) 2分22秒至3分1 秒 被告:屬實,他是跟我說那是他姐姐的哦。其後均為警察繕打如左欄筆錄內容予被告確認之對話。 檔案名稱:2023_1101_113538_003.MOV 內容檢視:全程彩色有聲連續攝影 影片時長:03分01秒 0分0秒至1分15 秒 2 檔案名稱:Video 104.wmv 內容檢視:全程彩色有聲連續攝影 影片時長:35分32秒 我绰號「良進」朋友他要竊放在該處的一部AJX-8120自小客車。(被告112年11月3日警詢筆錄第三頁第3至4行) 3分49秒至4分21秒 被告:我不知道,他是看到前面有一台車他才叫我停下來的,沒有開過去,是遠遠的就看到了,他叫我那台黑色的車前面那裡停一下。員警:他就是要去牽那台車就是了?被告:對。員警:「我绰號良進朋友他要竊放在該處的一部AJX-8120自小客車」?被告:對。 3 同上 我當時不知道他要做什麼,後來我就看到他從AJX-8120自小客車副駕駛座上車,我就知道他竊取該汽車。( 被告112 年11月3 日警詢筆錄第三頁倒數第2 至3 行) 6分16秒至12分56秒 被告:從太保產業道路那,那裡算是高鐵站旁邊、那附近,他前天凌晨就有打LINE給我問我看看當天早上有沒有空。員警:「就是日凌晨天未亮,我接到我綽號「良進」的朋友通訊軟體LINE來電,問我上午有沒有空要我去嘉義太保高鐵站…」( 被告疑似去接電話,後回座)員警:「他半夜打電話來問我有沒有空,說早上有空後就來電傳位置訊息給你叫你去嘉義高鐵站載」?被告:對。員警:早上幾點去載他的?被告:差不多6、7點吧員警:6、7點就去高鐵站附近的產業道路?被告:對。員警:他那時有問他要去哪嗎?被告:有啊,他說叫我先駕駛離開。員警:我上午6、7點就到相約的地點載他當時我又問他要去哪裡他沒有跟我說要去哪就沿路指示我開車…後來開到…你說差不多…( 聽不清楚)被告:對對。員警:沒有講要開去哪就對了?被告:對,隨機的。員警:就開到竹崎農會那,然後呢?被告:他叫我停在前面那台黑色的車旁邊一下。員警:他叫你停旁邊,然後說他要下車叫你等一下?被告:對。他就從副駕駛座下車去…員警:他要下車時你不知道他要幹嘛,他車上都沒有跟你說什麼?被告:沒有,都沒有說什麼,他就叫我停一下,他下車後就去開別人的副駕駛座的門,一打開他人進去,車門關起來,過沒多久,很快啦,他就倒車出來了。員警:那就是「我問他要去哪裡他沒有跟我說,就沿路指示我開車,開到東義農會附近指示我停車說要下車叫你等一下,你不知道他要幹嘛」?被告:我不知道。員警:後來你就看他從A…自小客車上車,那時候你…被告:那時候我就知道了。員警:所以他上車後你就知道他要竊取該部車?前前後後不到一分鐘?被告:對。員警:他就把車開出來。被告:對。跟在他後面。我有打LINE給他說阿現在咧?他就叫我不要跟了。晚點會再打給我。我說你不是要…( 聽不清楚) 給我…就。後來就分道揚鑣,他開他的我開我的,不同向啦。員警:你後來去載他,他又拿藥給你嗎?因為這個時候... (聽不清楚)被告:(被告點頭),他有先…(聽不清楚)注射。員警:你第二趟去載他,他有拿…被告:我人就在不舒服了員警:他就拿…(聽不清楚)給你就對了?被告:他是用這個誘因拐我的。員警:你們開出來的行向?怎麼開的?被告:就都直路,我記得那時候都直路。員警:有過派出所?被告:我不知道,到…(聽不清楚)員警:那邊有個派出所。被告:我不知道。員警:你開進來後他說左轉你才轉?被告:對。員警:往民雄那邊去就對了?被告:應該是吧員警:你往民雄啦。他左轉你說好像是往竹崎這個方向進來就對了?被告:調監視器就知道了。員警:「當時打LINE給(良進)他跟我說不要跟了,我就沿路往民雄方向離去,他(良進) 竊取AJX-8120 自小客車車後往二高引道南下方向離去,後來我就不知道他開去哪裡了,直到他又打給我,叫我去南華大學附近載他」?被告:對,但是那個地方也很偏僻,我不知道是什麼大學哦。員警:沒關係那…(聽不清楚)南華大學,因為那範圍很大。產業道路嘛?被告:對。 4 同上 後來我就不知道他開去哪裡了,直到又接到他以LINE打給我,叫我去嘉義縣大林鎮南華大學附近產業道路載他。(被告112年11月3日警詢筆錄第三頁倒數第8至10行) 5 同上 因為我有毒癮,我綽號「良進」的朋友他就以一級毒品海洛因無償提供給我吸食,所以我才會載他,他當(26)日就無償給我一支針的分量一級毒品海洛因吸食。(被告112年11月3日警詢筆錄第五頁第11至14行) 14分55秒至15分5秒 被告:因為他都用海洛因為誘因。因為我坦白講我有吸食注射海洛因。 17分14秒至17分52秒 為警察繕打如左欄筆錄內容予被告確認之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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