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YDM-113-簡上-159-20250220-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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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國昭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018號中華 民國113年11月5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847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為第二審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審理範圍: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蘇國昭僅對原判 決宣告之刑提起上訴,請求本院從輕量刑(見113年度簡上字第159號卷,下稱簡上卷,第47頁),檢察官則未提起上訴,是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關於量刑妥適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覺得刑期太重,希望判輕一點等語。 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 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且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原審判決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並審酌被告明知於分期價金未繳納完畢前,其對所購買之普通重型機車僅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竟任意將機車典當予世昌當舖而換取現金新臺幣2萬5,000元,所為實不足取;衡酌被告於偵訊時已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復考量其迄今未與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尚積欠該公司車款及貸款利息;兼衡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從事清潔工、貧困之家庭及經濟狀況,暨其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量刑堪屬妥適。被告以上揭理由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 、第368條(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蕭仕庸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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