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31

案號

CYDM-113-簡附民-17-20241031-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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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張品心 被 告 黃冠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967號),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49號案件受理, 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坦認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認本件宜適用簡易程序,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件逕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113年度金 簡字第154號)進行,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 事件,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 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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