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13
案號
CYDM-113-簡附民-19-20241113-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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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吳金印 被 告 李文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 年度金簡字第219 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又按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 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 依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 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 類提案第35號研討意見可資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 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因被告於本院程序時, 就其被訴犯罪事實及罪名均坦承不諱,經本院認宜改以簡易 判決處刑程序,並於民國113 年10月16日以113 年度金簡字 第219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而原告遲至同年月29 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 蓋日期可憑,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 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至原告於本院之起訴雖非合法,然如被告或檢察官對被告所 犯刑事案件提起上訴,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規定 ,原告仍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審理之第二審法院重行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倘被告或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者,原告 亦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