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YDM-113-聲保-76-2024100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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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金敦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1年5月,在監執行中,嗣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 1.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嘉簡字第138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3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10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60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2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2.施用毒品案件,本院以104年度嘉簡字第28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嘉簡字第44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嘉簡字第62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嘉簡字第61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轉讓偽藥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70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3.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嘉簡字第101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嘉簡字第125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3年10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4.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侵上訴字第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475號駁回上訴而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07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5.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現仍在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 (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有該署民 國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47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查,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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