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YDM-113-聲保-77-2024100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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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瑞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瑞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瑞棋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後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8461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凃啓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