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YDM-113-聲保-80-2024100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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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翰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 項:一、禁止對被害人即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13號判決所載代 號BM000-A109030之A 女實施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行為。二、 禁止對被害人A 女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聯絡 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受刑人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4780 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及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4年,本院並為受刑人上述各罪之最後裁判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嗣經法務部於113 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4780 號核准假釋在案,此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 年10 月4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4781 號函及該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內之記載可稽。故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另依聲請書後所附資料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顯示:「綜合評估: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㈢量表Static-99 :中低。㈣量表MnSOST-R:低。」等情,衡以受刑人除日後須遵守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外,考量A 女安全之保護,並警惕受刑人切勿再犯,命受刑人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對被害人即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13號判決所載代號BM000-A109030之A 女實施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行為。二、禁止對被害人A 女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聯絡行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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