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YDM-113-聲保-83-202410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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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育璿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育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育璿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後送監執行,嗣經核准假釋,並於假釋後更定刑期。茲法務部以受刑人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核算仍符合假釋要件而重新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3年10月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813051號函在卷可稽,因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凃啓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