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YDM-113-聲保-84-202410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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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宜珊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 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宜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宜珊因詐欺等案件,經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61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嗣因假釋後更定其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復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833740號函核准維持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假釋後更定其刑期為有期徒刑6 年,本院為上開更定其刑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本院卷可稽,堪認無訛。受刑人於前揭更定其刑後,再經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審查會審核結果,仍符合刑法第77條之假釋條件,而核准其維持假釋之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833740號函暨113年9月19日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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