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0

案號

CYDM-113-聲保-87-20241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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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國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於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國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呂國進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聲保字第263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 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受刑人入監服刑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112年7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茲受刑人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嘉簡字第370號判決判處徒刑確定後,與上開徒刑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經法務部重新審核後,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並以113年11月1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136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1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1360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指揮書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370號)。從而,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官怡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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