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CYDM-113-聲保-88-20241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越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越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越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於確定後入監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9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鈞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