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監護執行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YDM-113-聲保-99-2024121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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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監護處分之執行( 112年度執保監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監護處分免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前因竊盜案 件,經本院判處拘役10日,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受處分人現因罹患肺炎入住長照機構,生活起居完全由工作人員協助,看顧安全,而無再犯之虞,認無執行監護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8條規定,聲請免除監護處分等語。 二、按有刑法第19條第2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 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依第86條第2項、第87條第2項、第3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7條第2項本文、第9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處分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73 號判決判處拘役10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確定,而受處分人之上開拘役已執行完畢,有上開確定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又受處分人後因罹患肺炎等疾病,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即入住寶島長照社團法人附設嘉義縣私立寶島嘉中住宿長照機構(下稱該長照機構)迄今,且其自入住起,生活起居完全由工作人員協助、看顧安全,有診斷證明書、該長照機構113年9月16日函、入住機構證明書、受處分人現況照片附卷可參。是以受刑人現已無法生活自理,而在密切之關注、監督下生活,應無再犯之虞,現實上亦難以轉至監護處所為相關之精神、認知治療或訓練,堪認受處分人之情形無再執行監護處分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8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