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YDM-113-聲-1012-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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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育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 年度罰執緝字第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育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7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   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   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   言(參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 號判決)。是聲請定應   執行刑之管轄法院為最後判決之審理事實法院,倘聲請人非   向最後判決之審理事實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受理法院自   應以無管轄權為由予以裁定駁回。 三、經查: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各罪,犯罪時間、最後   事實審法院及判決確定日期,均詳如附表所示,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相關判決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   應可認定。依附表編號2 所示,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經本院以109 年度重訴字第6 號判決處刑,   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111 年5 月12日   以111 年度上訴字第321 號判決認上訴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   ,嗣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3700號以上訴不合法駁回而   確定。是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 年度上訴字第321 號判   決既就案件之實體事項重行審酌,則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   院自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既非屬最後審理事實   諭知罪刑之法院,就本件即無管轄權。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   請案件,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為之,聲請人逕向本院   聲請自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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