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21
案號
CYDM-113-聲-1017-202411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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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1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陳榮宏 (現於法務部○○○○○○○○○○○執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就毀棄損壞案件,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13年度執字第4363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榮宏(下簡稱 「受刑人」)之毀棄損壞案件,受刑人未收到鈞院113年度易字第728號(受刑人誤寫為278號)案件之判決書,也未收到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363號之執行指揮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請鈞院撤回檢察官之拘提命令,改令受刑人易服社會勞動等語。 二、經查: (一)受刑人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728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在確定後移交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4363號執行,而執行檢察官就該案件尚無拘提及簽發指揮書等指揮執行行為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對無訛。 (二)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 揮為不當」者。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故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8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受刑人因另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確定後,該案移交同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4059號執行,執行中,因受刑人未遵期到案,經執行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4059號開立拘票囑警拘提被告,待警方於113年11月15日拘提受刑人到案後,執行檢察官於同日簽發指揮書命受刑人發監執行等情,亦經本院調取前揭卷宗查閱無訛。從而受刑人經警拘提及令入監執行之執行案號均為113年度執字第4059號,而非本件113年度執字第4363號,故執行檢察官既未就被告之113年度執字第4363號案件有何執行處分,受刑人自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 (三)又受刑人已另行具狀記載對檢察官之113年度執字第4059號 之拘提、未予受刑人社會勞動等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有刑事聲明異議狀在卷可考(附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059號卷內,未編頁碼),足見本件被告聲明異議之113年度執字第4363號案號為其真意,並非誤載,附此說明。 (四)基上,受刑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