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YDM-113-聲-1019-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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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嘉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嘉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嘉成因持有毒品、公共危險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1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 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13 年7月8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  ㈡附表編號1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朴簡字第212號判處有期 徒刑3月確定;附表編號2 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朴交簡字第23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附表編號1、2之案件,嗣經本院以113聲字第80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附表編號3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朴簡字第36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8月(計算式:4月+4 月=8 月)之範圍。本院並發函詢問被告就定應執行刑有無意見或補充,復考量被告所犯分別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附表編號1、3)、公共危險(附表編號2)案件類型,審酌其犯罪之性質、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侵害法益及犯罪態樣是否具有同一性,而依其犯罪情節、模式,對法益侵害之嚴重程度,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並發函詢問被告就定應執行刑有無意見或補充,復依據個案之具體情節,綜合衡量被告之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依法合併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至附表編號1、2 之案件,被告業已於113 年10月23 日徒刑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查,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上開判決中關於沒收及追徵等部分,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附表:受刑人戴嘉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不能安全駕駛 毒品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不詳時間至113年3月7日3時5分 113年04月16日 113年04月14日至113年04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947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563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51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朴簡字 第212號 113年度朴交簡字第239號 113年度朴簡字 第360號 判決日期 113年06月07日 113年07月03日 113年0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朴簡字 第212號 113年度朴交簡字第239號 113年度朴簡字 第360號 判決日期 113年07月08日 113年07月31日 113年11月0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經嘉義地方法院以113聲字第80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已經執行完畢)。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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