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YDM-113-聲-1020-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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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聖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聖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聖文因犯毀損等案件,經法院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 定在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本院亦屬該數罪中最後審理犯罪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法院而合於「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要件具有管轄權,此可參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是以,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刑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復經本院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具體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犯罪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與受刑人之意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 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恐嚇危害安全 恐嚇危害安全 強制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5月12日 113年5月19日 113年6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442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442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3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304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304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370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30日 113年8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304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304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370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7日 113年10月7日 113年11月5日 備  註 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朴簡字第304號判決應執行拘役45日(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95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07號 編號 4. 罪名 毀損 宣告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6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3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370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370號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5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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