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YDM-113-聲-1023-202502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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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子翔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字第4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子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子翔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高子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經核附表編號3至21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所示各罪,皆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予准許。定本件應執行之刑,應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限制,另揆諸前揭判例意旨,亦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性界限拘束,即應於附表編號3至19判決所示之執行之刑(有期徒刑2年)以上,附表編號1至2、3至19、20至21所示之執行之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2年10月)以下酌定之。斟酌受刑人已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陳述對定應執行刑之刑度「請從輕定刑」一語,及本件定應執行之刑,可資酌定之幅度顯然有限(有期徒刑2年以上,2年10月以下),本院認顯無必要於裁定前再重複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特此說明。綜合考量附表所示之數罪侵害法益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事項,兼衡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末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得易科罰金,定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然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爰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民國110年10月22日、23日 110年10月22日 110年9月2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07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1660號、111年度偵字第3143號、第4595號、第813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3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646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第11號、第12號 判決 日期 111年9月7日 113年7月29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646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第11號、第12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10月12日 113年9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2,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64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編號3至19,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第11號、第1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1日 110年10月4日 110年10月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1660號、111年度偵字第3143號、第4595號、第813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3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第11號、第12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29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第11號、第12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9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備註 編號3至19,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第11號、第1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9日 110年10月16日、17日 110年10月2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1660號、111年度偵字第3143號、第4595號、第813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3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第11號、第12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29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第11號、第12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9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備註 編號3至19,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第11號、第1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7日 110年10月15日 110年10月2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1660號、111年度偵字第3143號、第4595號、第813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3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第11號、第12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29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第11號、第12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9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備註 編號3至19,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第11號、第1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號 13 14 15 罪名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18日 110年10月29日 110年10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1660號、111年度偵字第3143號、第4595號、第813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3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第11號、第12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29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第11號、第12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9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備註 編號3至19,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第11號、第1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號 16 17 18 罪名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11日 110年12月5日 110年12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1660號、111年度偵字第3143號、第4595號、第813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3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第11號、第12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29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第11號、第12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9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備註 編號3至19,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第11號、第1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號 19 20 21 罪名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21日 110年12月12日 110年12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1660號、111年度偵字第3143號、第4595號、第813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30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緝字第2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3 號、第11號、第1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87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29日 113年9月23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3 號、第11號、第1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87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9月4日 113年10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備註 編號3至19,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第11號、第1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號20至21,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8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