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19
案號
CYDM-113-聲-1029-202411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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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2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蔡明曜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 478號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 ,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沒收或應執行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38號裁定意旨參照)。倘聲明異議係向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所為,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自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5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前因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 經營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經本院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聲明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83號判決予以撤銷並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聲明異議人仍不服提起上訴,嗣於113年11月14日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84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嗣據該確定判決通知聲明異議人應於113年11月26日到案執行有期徒刑2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478號執行卷宗確認無訛,此部分事實即堪認定為真。 四、聲明異議人所指檢察官執行指揮命(令即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113年度執字第4478號執行案件)既係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83號判決主文宣示內容為據,就此執行指揮命令應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方屬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