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YDM-113-聲-1041-202411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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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峻毅 具 保 人 廖俊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 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3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俊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峻毅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依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由具保人廖俊凱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且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法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 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案款臨時收據在卷可稽。嗣受刑人上開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後,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到案執行,但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案執行,另經通知具保人督促或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也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且經警按址拘提受刑人未獲,受刑人與具保人復未有因案在監執行或受羈押而不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經本院核閱卷證確認無訛,堪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