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檢閱卷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YDM-113-聲-1044-202411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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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蔡垣宥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392號、113年度偵 字第6279號、113年度偵字第6645號、113年度偵字第6646號), 聲請檢閱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垣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㈠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 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㈡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 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㈢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及 釋明資料。 理 由 一、被告聲請法院許可檢閱卷證,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 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㈠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㈡案號及股別。㈢聲請檢閱卷證之範圍。㈣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㈤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㈥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㈦聲請日期,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認聲請人檢閱卷證之聲請不合法,但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茲因聲請意旨並未敘及:㈠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 之理由及釋明資料。㈡如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㈢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等要件,故不合於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0條第1項所定聲請程式,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2條第4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