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YDM-113-聲-1046-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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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奇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奇峰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柒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奇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含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4罪、運輸第二級毒品罪1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1罪,然就販賣毒品之4罪,其中1罪時間與他罪有所差距,所犯6罪雖均與毒品有關,然有不同態樣之情形,爰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雖經本院詢問後,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希望等全部案件均判決後再自行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調查表1份在卷可查,然本件既已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聲請人之聲請即應予准許,倘受刑人嗣後有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聲請人仍得另行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8月。 有期徒刑5年10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06月下旬某日(聲請意旨物誤載為1日) 111年07月03日 111年07月13日 112年04月06日 112年04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74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978、11537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978、115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雲林地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497號 113年度訴字第5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29號 判決日期 113年05月28日 113年05月15日 113年08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雲林地院 南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497號 113年度訴字第5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29號 確定日期 113年07月02日 113年06月14日 113年09月19日 備註 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經雲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09月初某日至同年月13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7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871號 判決日期 113年09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871號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01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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