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YDM-113-聲-1047-2024120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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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博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博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之拘役,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博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3次竊盜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拘役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有據。又受刑人經本院以書面通知,迄今未表示意見。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保護法益相同,暨其所犯各罪情節、受刑人預防需求及刑罰目的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