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YDM-113-聲-1049-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勳 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3年度執字第4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 聲字第6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此有卷附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逾1年1月。 四、爰考量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基於罪責相當 要求,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暨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之意見,為適度反應受刑人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27日 112年9月10日 113年2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0號 嘉義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5號 嘉義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1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24號 113年度易字第158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385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9日 113年4月3日 113年10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24號 113年度易字第158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385號 確定日期 113年5月2日 113年5月13日 113年1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①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47號 ②編號1、2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①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00號 ②編號1、2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14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