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YDM-113-聲-1058-202412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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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昱凱 (現於法務部○○○○○○○鹿草分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昱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昱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林昱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10所示之罪係易科罰金之刑;如附表編號1至2、4至9、11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5頁),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函送聲請書繕本並請其於文到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收受上開函文後,表示沒有意見之情(見卷附本院113年12月3日嘉院弘刑禮113聲1058字第1130017980號函及所附之陳述意見調查表、送達證書等,本院卷第85至93頁),且受刑人亦於其所簽署上揭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上勾選「請從輕定刑」等語,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10所示之罪雖本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4至9、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附表:受刑人林昱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侵占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5至6月間 110年4月3日 112年10月29日至同年11月1日(聲請書誤載112年9月28日至112年11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799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031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99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406號 111年度訴字第609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52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7日 113年4月18日 113年5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406號 111年度訴字第609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5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16日 113年6月4日 113年7月5日 備註 編 號 4 5 6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初某日 112年7月初某日 112年7月初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534、12474、138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79號 113年度訴字第79號 113年度訴字第7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29日 113年7月29日 113年7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79號 113年度訴字第79號 113年度訴字第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26日 113年8月26日 113年8月26日 備註 編 號 7 8 9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初某日 112年7月29日15時9分許 112年7月22日9時31分許至49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534、12474、138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79號 113年度訴字第79號 113年度訴字第79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9日 113年7月29日 113年7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79號 113年度訴字第79號 113年度訴字第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26日 113年8月26日 113年8月26日 備註 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9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9月26日止(聲請書誤載112年9月中旬某日起) 112年7月12日12時52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534、12474 、13857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79號 113年度訴字第265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9日 113年8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79號 113年度訴字第26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26日 113年10月1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