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YDM-113-聲-1063-2025020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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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育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育豪因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 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育豪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犯如附表一、二 所示各罪,經各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前開各罪,固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前開各罪已具狀同意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定刑聲請書」1紙附卷可參。核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經徵詢後表示對本件定刑沒有意見,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前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①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②詐欺得利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犯罪日期 ①109年5月31日 ②110年6月22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聲請書記載「為警查獲發」,應更正) ①108年7月21日 ②109年1月19日 110年3月24日 偵查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4號、第1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5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502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503號 110年度嘉交簡字第699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19日 110年6月11日 110年8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502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503號 110年度嘉交簡字第699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29日 110年8月17日 110年10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5,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強制性交罪 偽造準私文書罪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4月 有期徒刑2月(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聲請書記載為均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應予更正) 犯罪日期 108年8月3日 ①110年4月21日 ②110年5月17日 偵查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緝字第10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 度偵字第1020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4271、6607、6667號 最後 事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0年侵上訴字第767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326號 113年度訴字第153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8日 111年4月12日 113年9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0年侵上訴字第767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326號 113年度訴字第15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5月16日 113年10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5,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附表二: 編 號 1 2 3 罪 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①詐欺取財罪 ②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①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①110年3月9日前某日 ②110年7月28日 ①110年8月30日 ②110年8月30日 111年8月30日 偵查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緝字第400號、110年偵字第9791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0年度緝偵字第400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9791號,應更正) 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71、第6607、第6667號 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71、第6607、第66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96號 113年度訴字第153號 113年度訴字第153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2日 113年9月11日 113年9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96號 113年度訴字第153號 113年度訴字第153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5日 113年10月14日 113年10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