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YDM-113-聲-1064-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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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信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信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記載錯誤部分,併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附表各編號之犯罪日期均係於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前,本院復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與上述規定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經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自民國11 3年12月11日迄今,受刑人尚無回覆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5頁);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個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攜帶凶器搶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期 111年10月15日 111年11月10日 112年01月08日 (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398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398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99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26號 112年度訴字第126號 112年度訴字第9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6月13日 112年06月13日 112年09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26號 112年度訴字第126號 112年度訴字第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7月10日 112年07月10日 112年10月11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否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18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18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19號 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刑2年 編    號 4 5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恐嚇取財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2年01月12日 111年09月18日~111年10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81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4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雲林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94號 112年度易字第613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0月30日 113年0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雲林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94號 112年度易字第6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7日 113年11月07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備註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18號 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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