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3

案號

CYDM-113-聲-1064-20250113-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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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信璋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5「備註」欄所載「嘉義地檢113年 度執字第2018號」均應更正為「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02號 」。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5「備註」欄所載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18號」,係「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02號」之誤載,此顯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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